看病的醫療單據列報扣除額可節稅,但注意這個小動作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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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健康/Money錢 余佳璋】申報綜所稅時,醫療費用可採列舉方式扣除,但有些人用了不合規定的收據申報,或醫療費用不符合醫療目的而無法被國稅局認可。究竟哪種形式的單據及醫療費用可以列舉申報呢?

報稅列舉醫療費用遭國稅局剔除



阿明某日夜晚騎機車載鄰居友人小美去買東西,不慎因天色昏暗摔車,所幸只有輕傷,兩人決定先各自返家處理就醫。阿明因為手肘輕微擦傷,自行塗藥,但腳踝感覺不適,去找巷口國術館推拿復健,跑了6 次之後才緩解疼痛,加上買藥膏貼布,花了將近4,000 元;小美則臉部輕微擦傷、假牙移位,前往附近診所就醫,之後又分別到牙科診所更換假牙、找醫美中心做臉部疤痕修復並順便做美白療程,花了好幾萬元。

阿明和小美在隔年5 月申報所得稅時,將各項費用列入醫療費扣除額,卻遭國稅局查出並剔除,還須補繳稅,令兩人納悶不已。


生病或者受傷就醫,本來是生活中難免發生的事情,在康復之後,還有一件事情得做,就是報稅時刻的醫療費扣除問題,但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所稅時,常常弄不清楚可以扣除的項目與標準,導致遭稅務單位勾稽後剔除,甚至得補繳稅金。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群志認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因醫療發生的支出,可以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扣除,但民眾千萬不要拿到醫療單據,就覺得都可以列舉扣除,如果沒有弄清楚相關規範,報完稅之後會收到「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也就是所申報的醫藥費支出遭國稅局剔除。

案例中的阿明因騎車受傷,沒有到醫療院所就診,選擇前往屬於民俗調理的國術館,即使收到國術館所開的收據,但並非稅法中所列可以申報扣除的單據。因依我國所得稅法,有3類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單據,才可以拿來扣除:①公立醫院,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③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實際上,現在台灣大多數的醫療院所都是「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民眾只要看到醫院或診所門口貼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字樣,其所開立的醫療單據原則上都可被國稅局接受。


但陳群志提醒,如案例中阿明前往的國術館也好,或者一些坊間中醫診所,並非全都是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至於民俗療法業者開立的單據,更不可能拿來扣除。而案例中的小美,雖有前往符合規定的診所就診,但之後的假牙更換,以及前往醫美的費用,就不是全都受稅務單位認可的開銷,原因在於「醫療目的」。

陳群志表示,最常被民眾誤解的是,以為拿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單據,就可以拿來列報扣除額。實際上,醫療費用的支出,還需要符合「醫療目的」。比如因牙病必須鑲牙、做假牙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換言之,如果僅是以美容為目的所進行的牙齒矯正或美白支出,就會遭國稅局鎖定剔除。

診斷證明可以當作列舉扣除額的憑證嗎?下一頁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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