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警報升級,7大防疫規定千萬別踩雷!尤其這件事最高關5年、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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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健康/蔡經謙報導】國內疫情再度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15日)公布新增180例本土案例,除了新北市、台北市之外,確診個案足跡更是擴及其他縣市,台灣部分縣市(台北、新北、宜蘭、桃園、彰化)警戒燈號一夜之間轉紅。

日漸嚴峻的疫情令許多民眾人心惶惶,除了減少外出、在家防疫之外,許多民眾為了確保民生物資,選擇前往各大超市、雜貨店、乾糧店「掃貨」或「囤貨」。不過,中華民國法務部提醒,若違反了防疫規定,不僅可能判刑,還可能需要繳納大量罰金,其中以 「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罰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最需要避免違規受罰的防疫措施包括:

  1. 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雙北外出全程戴口罩、雙鐵及八大場所戴口罩、其他經公告之場所(戴口罩、禁飲食),未遵守者將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70條第1項3款規定,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3. 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等三種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67條第1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4. 未依法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第1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5. 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6. 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7. 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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