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不全是一張遺囑能搞定!當你寫的遺囑不一定「有效」怎麼辦?- 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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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有借名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的財產

我時常遇到,父母子女之間,有不動產、存款帳戶、投資,甚至公司股份,利用彼此當人頭登記的情況!造成財產的名義(登記)所有人和實質所有人,名實不符的狀態!如果是父母的財產,借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情形,常見的是,父母為了不想和子女打壞關係,也避免和子女主動提起,要把財產恢復登記到自己名下!但有些父母的內心裡卻又希望「借名登記的財產,未來所有的孩子們,還是可以一起分配!」這又要如何預先安排,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呢?

相反的,當然也有子女借父母的名義開公司,或是使用存款帳戶的!這些財產,如果不做任何處理,未來父母過世之後,會被列入父母的遺產,需要報稅並且和所有的繼承人一起分配!只要有其中一個繼承人不認同「這是借名登記的財產」,而為了處理遺產分配而鬧上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可是要由「主張財產是借名登記的人」提出證據證明啊!(編輯推薦: 兄妹竟為10萬遺產吵7年!提早做好財產規劃,也是減少兒女的困擾

法律上的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您聽過嗎?為避免上述困擾,建議您找律師諮詢討論處理!

八、我不想讓配偶和我的兄弟姐妹一起分遺產

您是已婚沒有小孩的「頂客族」?或者您是未婚沒有小孩的「單身貴族」?

頂客族的朋友們:

未來您的遺產,有高度可能是由您的配偶和您的父母共同繼承(父母如果到時候也已身故,就會是和您的兄弟姐妹)!請問他們的關係好嗎?您的房子,想讓他們自己吵一輪,再決定如何分配嗎?

如果這不是您要的,您需要先找律師規劃安排!

單身貴族的朋友們:

未來您的遺產,有高度可能是由您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們共同繼承。這是您想看到的結果嗎?您心裡有想要多照顧一點的人嗎?還是想要去做公益呢?

建議您先找律師規劃安排,以讓您的財產,按照您的意願,做最好的運用!

九、我想留財產給長孫

各位爺爺奶奶、爸爸媽媽!提醒您:「只要長子活著(除非他已喪失繼承權),長孫對祖父母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

因此,如果祖父母希望多留一份財產給長孫(或某個特定的子孫、只要他不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請您先來找律師規劃安排!

十、我不想留財產給那個不孝子女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故事!您的家中,是否有某個孩子已經跟家裡失聯很久!不管父母發生什麼事,甚至生病,似乎都跟他/她沒有一點關係?導致您對他/她已經心灰意冷;同時也想多照顧一下,在身邊對自己付出的孩子?(編輯推薦: 我的遺產一毛錢都不想給那孩子!排除繼承2關鍵不只是寫遺囑

為了真正關心您的人,您應該先來規劃!

財產的傳承規劃,遺囑、保險、信託、贈與...都是工具!但您必須先有意識到,自己需要安排規劃,再找合適的專業人士,協助您做妥善安排,才能真正的協助到您!

筆者身兼律師/理財規劃顧問的角色,並且透過和會計師、地政士(代書)、保險、銀行的夥伴們共同合作,相信可以給您一個適合您的資產傳承規劃方案。

參考法條:
  1. 民法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2. 老人福利法
    第41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刑法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文獲得「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刊載,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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