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孝,贈與的房子能收回嗎?房市專家:符合3種情況可以-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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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孝,贈與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說到贈與,可以從《民法》第406條來看: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也就是當事人雙方講好,一方要送,一方要收,這時贈與契約便宣告成立。

由這條法律規定來看,當大娥姊把名下的房子送給討房的兒子時,雙方訂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便告成立。問題是,能不能反悔呢?

其實第一步,還是要確認房子是否已經完成過戶。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房子還沒完成移轉,就還有轉圜餘地。

如果已經完成過戶了呢?這時,就要看有沒有符合第二種情況,當初贈送房子的同時,有沒有約定或者白紙黑字寫下相對的條件。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編輯推薦: 我的遺產一毛錢都不想給那孩子!排除繼承2關鍵不只是寫遺囑

舉例來說,父母答應送房子,但也要求子女每個月提供2萬元的費用作為生活開銷所需,且奉養自己到終老。那麼當房子過戶之後,小孩卻搞失聯,完全沒有打算兌現這筆約定好的「負擔」,父母就有資格要孩子履行約定,補上該給的每月2萬元生活費,或者乾脆「你不守承諾,我直接撤銷贈與」,把房子拿回來!

如果以上兩種都沒有呢?那就要看送這棟房子,是否會造成大娥姊「不能維持生活」,因為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一般大眾心裡想的「扶養義務」和法律上所謂的「不能維持生活」往往有段距離。針對這一點,除非大娥姊名下無其他財產,或者因為贈與房子而導致生活困窘、三餐不濟等情況,否則提出並不容易。

很多長輩喜歡花錢買好聽話,老是寵了不肖子,又寒了孝子的心,也莫怪自己種因得果。

本文摘自《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 傅恪恩(房市神秘客)/方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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