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資深歌手黃大煒驟逝的新聞,心裡真的很遺憾,與他相伴長達31年的女友Vicky,不僅在第一時間沒有接到死訊通知,甚至在姊姊委託律師發布的聲明中,也完全沒有她的名字。
有朋友傳新聞來問我:「蘇律師!請問,怎麼會是姊姊出來發聲明?媽媽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沒結婚的女朋友(在法律上)沒辦法做任何處理??」
我來為大家解析這背後有5個(大家會疑惑的)法律問題:
1. 如果沒寫遺囑?誰才是真正的法定繼承人?
如果黃大煒生前其實沒有留下任何合法遺囑,那麼依照一般法律的繼承順位,在沒有配偶與子女的情況下,高齡的媽媽才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理當由媽媽來繼承全數遺產,而不是姊姊。
2. 姊姊大動作發律師聲明,可能代表什麼?
姊姊們第一時間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布聲明,並明確主張自己是「全體繼承人」,後事與音樂資產悉由二位胞姊全權處理,無論是台灣還是美國一般的法律規定,媽媽都應該是先於姊姊的繼承人,姊姊們主張只有她們是繼承人,如果姊姊所主張的有法律依據,那麼『最有可能』代表黃大煒生前可能已經找了律師,並且寫好了遺囑,將身後事與財產都明確交代給姊姊處理;但最後到底何人是黃大煒的繼承人?還要看姊姊是否會提出遺囑或主張美國相關的法律為準。
3. 如果有寫遺囑,夏威夷的財產媽媽能出面爭取嗎?
黃大煒是美國公民、在美國夏威夷離世,如果他的大部分財產與遺囑適用美國當地法律,美國許多州(包括夏威夷)並沒有像台灣一樣的「特留分」制度,也就是說,只要遺囑白紙黑字寫明全給姊姊,留在美國當地的資產,高齡86歲的媽媽即使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很難用特留分去美國當地爭取。
4. 相伴31年的摯愛,為什麼在繼承權上什麼都分不到?
黃大煒女友Vicky受訪時哭著說,當初不登記結婚是「覺得這種關係最美,不想給對方負擔」,黃大煒生前曾多次向女友求婚,而女友最近好不容易才點頭答應,不過並未來得及登記。
但是沒有結婚...就是沒有結婚。今天Vicky如果想去夏威夷查明死因,在當地法律上她完全沒有家屬立場,所以她得找黃大煒的母親一起,因為黃大煒的母親是法定繼承人,由母親授權Vicky,她才有法律上的『位置』(代理人的身分)去瞭解!
一般說來,如果沒有遺囑,遺產最多也是媽媽拿到,Vicky依然無法分得任何財產。
5. 女友是否有機會爭取遺產酌給請求權?
如果黃大煒在台灣還留有遺產,女友又能向台灣法院證明,她過去長期受到黃大煒的扶養與照顧或兩人有事實上夫妻之扶養關係,她可以依法(民法第1149條)請求酌給財產(最後仍須親屬會議認定或法院裁判。請求遺產酌給請求權者,是否需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補充:美國辦理繼承有遺囑認證或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確認遺囑是否真正、遺囑執行人、遺產範圍、遺產分配…等,耗時費日,所以許多高資產族群多設立信託Living Trust 並搭配遺囑來規劃遺產。繼承人可以在此程序中質疑遺囑真正,但因為美國並沒有『特留分』制度,因此繼承人不能主張『特留分』的遺產分配權利。
本文授權轉載自「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 ,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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