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件事,我覺得應該深刻的理解:
1. 保護令是創造保護的「虛擬界線」,仍須搭配警察的實質保護
如果沒有保護令,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就算站在你面前,你也不能用法律趕他走,但如果有保護令裁定施暴者不能聯絡、騷擾或離你家50公尺遠,只要施暴違反,就可以請警察把他抓走。
就像法律規定不能殺人,殺人的人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讓所有的人知道不能任意犯罪,法律創設了一道無形的「界線」。
保護令並不是沒有用,違反保護令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法律明確規範的刑事責任,保護令創設了一個「虛擬保護界線」,只是保護令需要警察與司法單位的執行,才能發揮實質保護的功效。
就算有保護令,面對家庭暴力者,「遠離」暴力者是最佳的策略,甚至需要躲起來,絕對不要吃眼前虧。
2. 實務上是否要羈押犯罪嫌疑人,取決於檢察官當下認定其是否有重複犯罪的危險性,如果證據足夠才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這次的悲劇正好凸顯出「預防性羈押」的重要性,在法律上要讓「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例如:家暴犯已經多次傷害人的事實,也有放話要殺人、毀損多樣物品、家暴犯有跟蹤埋伏情形、攜帶凶器…。否則,法官也很難裁定要羈押家暴者。
當然,對於暴力型的家庭暴力類型,是否要增加「預防性羈押」的條件,也值得立法單位深刻研討。
3. 夫妻間(情侶間)的暴力往往更為凶險
談感情並不是一件「理性」的事情,雖然我實在很難想像怎麼會有人會對自己的愛人打得下手?
但我曾經經手不少件太太被丈夫打得鼻青臉腫的家庭暴力案件,發現有些男人藉著男女朋友或夫妻的感情關係,利用很多女人因為愛而包容,或不知該怎麼面對,讓這暴力男行徑越來越囂張。
我發現有愛不等於有理性,會動手的人從不會因為愛就收手。
暴力男,再帥也不要!願這場悲劇喚起更多人的警覺,也喚醒制度的溫柔與堅定。
本文授權轉載自「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 ,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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