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議
我和阿姨討論後,給了她幾項建議:
- 持續搜集支出紀錄:包括醫療、住宿、照顧支出明細,有單據就儘量取得單據,平常養成記帳的習慣,作為證據。
- 提出書面扶養請求(發律師存證信函):明確向姐妹說明過去支出與付出,要求依能力共同分擔扶養費。
- 先行協商:可先透過溝通或調解,促成姐妹承擔一部分的母親生活開銷。
- 必要時採取訴訟:若協商無果,甚至姐妹收到我方的律師存證信函之後,相應不理,沒有回應,則建議透過法院請求扶養費(包含張阿姨過去15年代墊的款項;還有90歲張媽媽,未來的生活費〖但必須她願意,或是張阿姨成為媽媽的監護人〗)更保障長輩生活所需。
更深層的社會反思
透過這段對話,我想分享的是:
這不單是法律權益的落實,更是一份親情與責任的檢視。若因為部分家人的消失或不作為,讓照顧責任輪落到一人或少數人身上,過度疲累、感情漸漸變質,最後來到法律面前,就真的不只是救濟,也是一種悲傷的告白。甚至許多主要照顧者,在單獨照顧多年之後,自己的經濟面及心理層面,也都出現狀況,需要他人協助,這是必須及早處理的問題。更衍伸的思考是,單身貴族,未來沒有子女可以分擔照顧之責,自己的財務與健康規劃,就需要更加重視的為自己超前部署! (編輯推薦:媽媽重病,大哥只問財產連最後一面都不見!律師告訴你如何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
我想,張阿姨真正想要的是:「我的付出,是值得被看見,被尊重,也是該被平衡的。」
法律小提醒:扶養義務相關條文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5條
「I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II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父母子女(直系血親),以及兄弟姐妹之間,是互相負扶養義務的!
而且,負扶養義務的人,和繼承遺產的人一樣,是有先後順序的!
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要扶養,舉例:如果阿嬤今天需要被扶養,第一順位要找子女養,其次才是孫子女(含外孫子女)。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一條規定非常重要!
今天如果是父母要求子女扶養,只要父母本身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能要求孩子扶養!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換言之,照顧父母不是某一個子女的責任,而是所有子女共同的義務。若其中一人長期單獨負擔,依法可請求其他兄弟姊妹分擔扶養費。
溫馨提醒
家有長輩需要照顧,是愛與責任的考驗,但若責任分配失衡,可能導致家庭矛盾甚至撕裂。在法律的角度下,其實有機會事先透過協議、調解、甚至訴訟,讓照顧責任更公平,避免讓愛變成沈重的枷鎖。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轉載,原文出處:「一場不公平的扶養之路,一個年長女兒的心聲與法律期待」-天使律師吳挺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