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
【案例一:記憶模糊的一天】
媽媽最近常有迷路的情況,時間也有錯亂。
實際上,王小姐是因為媽媽忘了王爸爸已經過世,而老是在問王小姐:「你爸爸怎麼這麼晚還沒回家?」而讓王小姐下定決心帶媽媽看醫生的。
王小姐帶媽媽走進診間,醫師說:「她有失智傾向,雖然基本生活還能自理。但或許不適合,繼續自己一個人生活。」
王小姐很著急:「我要幫媽媽安排她的生活照顧、住哪裡,可是……我什麼資格都沒有!而且,我也有自己的小家庭要照顧!」
媽媽說:「你可以去銀行領我的錢出來用。錢不夠的話,你可以賣掉我名下的股票或把定存解約,這樣就有錢可以用了!」
王小姐又擔心:「如果我管媽媽的錢,是不是之後哥哥會找我的麻煩?之前媽媽透露出想賣房子換現金的意願,哥哥已經回來大吵一架了!我是不是要取得媽媽的授權?還是該怎麼做?」
這時候,如果事前沒有安排「意定監護」,王小姐進行法院監護宣告程序,聲請擔任媽媽的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法官會通知哥哥來法院開庭,對於監護人的人選「表示意見」!如果王小姐兄妹倆對於監護人的人選沒有共識,很遺憾的,這個法院程序,會是一段互揭瘡疤的過程,絕不會令人感到愉快!
但如果媽媽在意識清楚時,就立下了「意定監護契約」,指名林小姐為未來的監護人
當媽媽因為失能或失智等身心障礙情況,需要人協助幫忙管理財產、生活照顧與醫療照顧時,林小姐雖然還是要走法院的監護宣告程序,幫媽媽聲請由自己擔任監護人,但因為媽媽的意願,已經很清楚表達希望林小姐擔任監護人,法院就會調出這個「意定監護契約書」,選林小姐當監護人。
可以避免掉那一連串,親屬之間互揭瘡疤,並且法官最後選出來的監護人,還可能被蒙蔽選錯人的情況。
而林小姐也可以合法代理媽媽,處理財產管理、生活及醫療照顧等決定。
並且,也能選任不同的人(甚至不是親屬,而是朋友或律師...)擔任監護人,但大家的權限不一樣!這些在「意定監護契約」內,是可以先約定好的。
例如:A監護人管理財產、B監護人決定生活照顧是居家照顧,還是配合機構照顧?
也可以約定監護人的報酬!讓照顧我們的人,獲得相對應的補償。
所以,「意定監護」,就是自己決定,當我有失智失能...等身心障礙情況時,「誰」來幫我管「財產、生活長照照顧、醫療決定」!
仗著媽媽失智,哥哥總是不節制地領她的錢花!下一頁繼續看如何靠安養信託避免為錢而吵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