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卻身無分文,剩餘財產分配幫你討回財產!
結束一段婚姻本來就不簡單,而真正讓人感到壓力山大的,往往不是離婚本身,而是那些攤在桌面上到底該怎麼分的財產,有些人一心為家庭付出多年,卻在離婚時才發現: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投資帳戶不是自己的、退休金怎麼算也搞不清楚;甚至有人更悶,明明全家花費都是自己扛,最後卻被告知沒有名字就沒有得分。 (編輯推薦:55歲夫妻如室友,不快樂該中年離婚嗎?面對熟齡離婚潮先想清楚這2點)
但法律沒有放任這種不公平的事發生。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了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目的非常直接單純,因為婚姻是兩個人的共同經營的過程,婚後累積的成果應該一起去計算。簡單來說,婚後賺到或累積的財產,一般都會算進「剩餘財產」,婚前財產或繼承贈與則不算;離婚時若一方累積比較多,就要把差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用來補償雙方在婚姻中的共同貢獻。
可能會有人想說,假如另一半在雙方可能離婚前就事先做好安排,像是勸說你把資產先登記到他名下,甚至是直接隱瞞你把資產先偷偷轉移給自己的親友,那這樣是不是就追討不回來了呢? (編輯推薦:我努力賺錢養家,另一半不做家事也不工作!配偶「耍廢」可以訴請離婚嗎?)
實際上是不需要擔心的,法院在認定時並不會只單方面看資產在誰名下,會依據資產獲取的原因去判定,假如另一半有事先勸說你把資產登記到他名下,你只要提出證明,表示該資產本來是你的,這樣就能將資產給拿回來。
若是另一半在離婚前事先把資產都轉移給親友這點,在民法也有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030之3條,假如另一半有刻意減少資產、故意將資產轉移給親友來藉此減少自己婚後財產的數額,只要是在離婚前五年內轉移的都可以算回來,因此不用害怕對方事先移光資產。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不是讓雙方撕裂的工具,而是一個確保公平的制度,有人在婚姻裡努力工作,有人在家照顧孩子、管理家庭,有人為了另一半辭掉工作、放棄升遷。在家庭裡的付出,不是只有薪水才能衡量,這項制度的核心,就是補償那些在婚姻中付出比較多、經濟累積比較少的那一方,讓兩個人結束婚姻時,都能帶著自己應該得到的部分,繼續下一段人生。
本文獲黃靖芸律師授權轉載/更多文章請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臉書粉絲專頁
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