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照顧者能適時喘口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凡是符合資格的照顧者,就能申請最高每個月1萬元的補助金,聘僱台籍照服員來協助需要被照顧的家人,也能穩住照顧者的身心健康!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誰能申請?補助條件是什麼?
雇主申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時,需要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照顧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需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的被照顧者,且雇主需和被照顧者為下列親屬關係: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額多少?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為每一位被照顧者每月一萬元新台幣,合計最長12個月為限,而聘僱的照服員需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證明,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需達40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並且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怎麼申請?請領流程方式與文件
雇主應於聘僱照服員滿3個月的次日起90天內,準備好申請書,以及雇主、被照顧者、照服員的身分證影本等文件,向實際工作地點當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所需文件
-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
- 照服員的身分證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照服員的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 雇主郵局或金融機構的存摺封面影本
- 勞動契約影本
- 雇主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被照顧者身分證影本
-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的推介證明
這些人不得請領!「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申請限制&注意事項
若符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的申請條件,卻有可能因為雇主和照服員有8個狀況,而無法成功獲得補助,甚至有可能得繳回補助金、2年內不得申領。詳細情形如下:
- 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十二個月補助金。
- 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配偶。
- 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
- 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七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不實申領。
- 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 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
- 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