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毛也不想給女兒,讓她喪失繼承權!是什麼讓家人走到這一步?- 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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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還有什麼要留意的嗎?」

「關於小女兒不孝行為的書面證據或證人,最好也先保存及準備,以避免未來小女兒回來爭財產時,您的大女兒拿不出來證據。」

「當然,如果您有意願,我們也可以就您的財產檢視一下,看看如何安排,搭配規劃,未必把所有財產都留到變成遺產。以及您先生的遺產,我們也可以評估一下,您是否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把先生的遺產變小,女兒能繼承的父親遺產,自然就變少了。」

「好的!那具體還有什麼需要準備?再請吳律師告訴我了!」

我想先協助陳阿姨處理好她面前的問題,往後如果有機會,我想再進一步瞭解,到底事情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再看看有無方法協助她們關係上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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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相處,會走到這一步,經驗中,通常也和父母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是如何和孩子互動的有關。到底是如何的養成子女的價值觀,讓他/她認為:「父母所有的一切,都理所當然的會是我的?」

又或者曾發生什麼事,讓子女成長中感受到有不安全感?讓他/她感受:「東西我一定要現在全部拿走,不然就會被別人搶走?」不諱言的是,子女結婚後,他們的配偶的價值觀,也會對子女產生一些影響。

這些價值觀的養成,一定不是一兩天的事,但我相信沒有家庭想走到這一步,如何避免,又如何在真的不小心走到這一步時可以圓滿處理,有賴於大家的智慧了。

參考法條:
  1.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文獲得「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刊載,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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