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外遇,我可以只告小三嗎?我的愛情值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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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健康/律師真心話】外遇一直是夫妻離婚的原因之一,當另一半外遇,一般想提告,往往會想到「通姦罪」。然而;我國的「通姦罪」要求相當嚴格,基本上要求→需有性交證據,因此常發生:「男女確於凌晨3、4時許,在房屋內共處一室同床且衣衫不整等情」,但因無法證明有性行為,所以檢察官還是不起訴」。

那沒有性交證據怎麼辦?還可以告什麼呢?以下就常被問的8問題向大家說明:

Q1:

老公外遇,簡訊/LINE等通聯證據,可告通姦嗎?



A:要提告都可以,但沒有性交的證據,要成立通姦罪很困難

刑事訴訟法為保障人權,避免檢察官或警察三不五時就到你家搜索一下,或是隨意搜身,採嚴格證明主義,也就是所有的取證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該有票的就要有票、該遵守的規定就要遵守,不然取得的證據就是違法的!很有可能導致這樣的證據在法院裡不能用(這叫做證據排除),沒有可用的證據,法院是只能下無罪判決喔!

通姦罪是刑事,原則上也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過若是私人取得的證據(諸如自己弄到的LINE或通聯記錄),法院認為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的適用,因為私人不法取證無普遍性(一般人不會到處幫別人抓姦吧…),而且該私人違法取證可能會另外構成犯罪,已經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使用這樣的證據,並不會有鼓勵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結論就是可以用。

但一定要注意, 若是破解對方密碼而登入偷窺,可能會構成妨礙秘密或妨礙電腦使用的犯罪,反而得不償失喔!

Q2:老公外遇(通姦罪),我想原諒他,能否只告小三呢?

A:可以,說明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239條(通姦罪)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這樣的規定,我覺得原因在於今天通姦是刑事案件,檢警幫你偵查,事關公共利益,如果事關公益又讓人民挑三揀四,對公益可能保護不周,也讓偵查不方便,所以原則上告訴是主觀不可分(也就是不讓人民選擇只告共犯中的誰)。

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丈夫外遇,妻子怒告法院,後來又捨不得不捨得丈夫被關,可看到小三又恨得牙癢癢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這樣就對於相姦人提出告訴,此時會因為告訴的不可分效力,丈夫也被告進去,之後再依239條的例外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撤回告訴,就可達到只告小三的目的。

☑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後來已與老公離婚的話,可能就告不成小三了

實務上曾發生過:因為檢察官認為「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認為是「現在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既然都已離婚了,當然就沒有例外規定的適用,而回到原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所以就導致小三無罪了!

律師,告不成通姦罪怎麼辦?法律都沒得治第三者了嗎?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要怎麼計算呢?下一頁有律師完整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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