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買癌症險,還是重大疾病險?一張表判讀怎樣買更聰明-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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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險

所謂重大疾病險,針對7項疾病,包含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末期腎病變、癌症、癱瘓及重大器官移植,理賠一次性的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示範條款如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符合第二條約定重大疾病定義之一者,本公司依照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金額以給付一次為限。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那麼癌症呢?重大疾病險最重要的就是規避癌症的風險。

示範條款如下:

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期黑色素瘤。
8. 第一期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在重大疾病險的定義中,一定是要屬於重度癌症才能獲得理賠,因此在條款中,它排除了許多種可以治療且手術後恢復健康機率很高的癌症,例如:原位癌或零期癌,以及許多一期的癌症。

雖然它理賠的項目相對嚴,但是在實務上,很多癌症的發現都是相對晚了,例如帶走嚴凱泰先生的食道癌,發現時通常多已是三期,甚至是四期了。

還有國人十大癌症死因的肝癌:
「明明就沒有不舒服,每天正常吃飯、睡覺、上班,體力也都沒問題,怎麼可能會得肝癌?!」很多被檢查出罹患肝癌的患者通常都無法接受,為什麼肝臟長了腫瘤自己竟然一點感覺也沒有?

雖然重大疾病險無法涵蓋所有的癌症範圍,但是只要是嚴重的癌症,都能獲得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的理賠。

●重大傷病險

首先,就以條款來看看重大傷病險的定義,以及除外不保的事項。「重大傷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不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被保險人經醫師初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1.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2.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3.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4.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5. 職業病。
6.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7. 外皮之先天畸形。
8.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從上面的條款我們知道,重大傷病指的是經醫生診斷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並且拿到健保局核發的重大傷病卡,那麼就符合重大傷病險的理賠條件。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那麼重大傷病險如何理賠?其理賠只有一項,並且是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須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保險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假設我們買了重大傷病保險,保額為100萬元,如果不幸在3年後就罹患癌症(癌症為重大傷病範圍之一),並且經過健保局核發重大傷病卡,之後就得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傷病理賠,理賠條件非常清楚而且簡單,沒有爭議。重大傷病險依據健保重大傷病卡資格,理賠一次性的保險金。

這幾種保險的理賠範圍、給付方式與保費,下一頁用一張表整理讓您知道!非常重要記得把表格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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