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的醫療單據列報扣除額可節稅,但注意這個小動作有風險-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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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可做為列舉扣除額憑證



陳群志也指出,除了以醫療目的做為扣抵標準,如果有取得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做為佐證,也可能成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依財政部網站公告所示,因身心障礙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也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收據,全數列報扣除;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無法提供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及寫有使用人為抬頭之發票或收據,申報扣除。

若民眾醫療費用產生的地點是在國外,依財政部解釋,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至於在中國的就醫支出,除了須檢附上述醫療機構的證明,還要經過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方可列舉扣除。

最後要提醒,部分納稅人會將已經申請過保險理賠的醫療單據,再拿來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做法其實存有風險。陳群志強調,實際上,國稅局還是可以掌握納稅義務人的保險資料,也可直接從納稅義務人申報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進行勾稽,進而知悉納稅義務人取得保險給付的情形,因此,醫療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還是要扣除後,才能列報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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