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拋棄繼承,天外飛來一筆債務?遺產繼承4個順序,照著做才能保身- 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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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5:

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如果您沒有到法院登記過分別財產制、所得共同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您就是法定財產制),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財產較少的)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也可以節省遺產稅(列為扣除額)。

順序6:

遺囑的受遺贈人



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有透過立遺囑,將遺產(某棟房屋或現金)留給非法定繼承人(例如:長孫、某某公益團體),法律上他們是「受遺贈人」,繼承人必須清償完遺產債務之後,才能交付遺產給他們。



最後提醒繼承人們:

清查遺產的同時,也請記得清查債務(並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其債權。

在前項公示催告期限內,繼承人千萬「不能」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不然之後其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以及繼承人已知的其他債權,應按照前面提的順序,把遺產先償還給優先權人,再還給普通債權人。

當然,遺產稅也是要申報並繳納完畢,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之後,才能分配遺產喔!

註:即便是債務大於遺產,也是要申報遺產稅的喔!

本文獲得「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刊載,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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