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她定居巴黎的21歲獨子,卻在2025年5月正式申請「拋棄繼承」。4.2億到底誰會說不要?其實原因很多人都遇過 #繼承的成本高到讓人不敢拿。
猝逝來不及規劃,遺產成為燙手山芋
中山美穗與前夫作家辻仁成在2014年離婚後,兒子的監護權歸屬於前夫,因此獨子長期跟父親定居法國,母子關係疏離近10年。
根據《Sponichi Annex》的報導,獨子得知母親過世的消息後,便立刻從巴黎趕回日本,雖然獨子沒有參加母親的葬禮,但他在家陪伴母親度過了一段安靜的時光,而這是他們母子10年來的首度重逢。
父母離婚,加上遠距離,導致親子關係疏遠,但真正讓兒子決定拋棄繼承的關鍵,是日本驚人的遺產稅率。
日本遺產稅最高可達55%。要繼承這4.2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10個月內籌出現金,繳納約9億到11億日圓(約新台幣2到2.4億元)的稅金。
問題來了:遺產裡有房產、有珠寶、有歌曲著作權,但就是沒有那麼多現金,兒子如果選擇繼承,就必須自己想辦法在10個月內掏出2億多元繳稅。
繳不出來?等著被拍賣、被強制執行。所以他選擇了拋棄。你有沒有想過,有時遺產不是不想拿,而是真的拿不起。
兒子拋棄後,這筆錢去了哪裡?
依照日本法律繼承順位,兒子抛棄後,繼承權可能轉移到中山美穗的年邁生母身上。
如果母親也拋棄,則是輪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中山美穗的妹妹中山忍(據傳還有一位同母異父的弟弟),但如果兄弟姐妹也拋棄,這筆4.2億的遺產,最終將全部收歸國有。
你看懂了嗎?一個沒有經過規劃的遺產,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子女拿不到、家人不敢拿、政府拿走。
台灣人也要注意:稅率不同,但陷阱相同,你可能會說,那是日本,台灣又不一樣。沒錯,台灣遺產稅率最高只有20%,遠低於日本的55%。但「資產流動性不足」這個陷阱,兩邊一模一樣。在台灣,如果你的資產集中在不動產、未公開發行股票、珠寶、著作權、古董等難以馬上變現的項目,繼承人同樣面臨一個難題:
遺產總額很高,但手上沒有現金繳稅
根據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因為財產複雜等情況來不及申報,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 (編輯推薦:以為有遺囑穩了?他照顧姑姑10年遺產卻被掏空,律師曝3防線守下繼承金)
在收到遺產稅單之後,2個月內繳清稅款。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分別共有)、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繼承開始之後,我們必須要先申報遺產稅,並且 #繳完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後,才能夠分配遺產!
並且依據實務見解(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10 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50 號聲明異議決定書、國稅局):「即便繼承人已經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來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但是,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
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
因此,父母們,不可不慎重看待遺產稅規劃,不然我們辛苦一輩子的財產,可能被孩子們拿去給國家抵繳遺產稅,甚至還不夠,而是孩子自己口袋的錢要被國家強制執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有以下4大繳稅解套方式:
1.延期繳納:
在繳納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2.分期繳納
- 申請要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 利息計算: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3.實物抵繳
- 申請要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 抵繳標的: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陷阱:遺產稅的計價與抵繳金額,皆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假設是用被繼承人名下的股票抵繳,是用死亡當日的收盤價為準。如果股價在辦理期間大幅上漲,以股票抵稅將產生巨大的溢價損失,極度不划算;如果是用土地抵繳,但土地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而公告現值低於市價,眾所皆知,因此,採取此方案,就是將實際上價值更高的不動產,用較低的價格折讓給國家了,非常不划算!
此外,股票抵稅並非「欠多少抵多少」。如果股票價值只佔遺產的一部分,抵稅金額會按比例受限,剩餘款項仍須以現金補齊,無法完全解決現金壓力。
4.存款繳納
- 申請要件: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 申請標的: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陷阱:筆者處理過,繼承人們即便已經拿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向銀行辦理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的時候,還是被銀行要求「#全體」繼承人要到銀行簽同意書(而不是2/3即可,因為銀行怕被告)!
而繼承人們之間,又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意見不合,甚至是透過我和對方律師溝通後,兩邊繼承人才配合辦理,因此,實務上的運作,可能沒有您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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