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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拿房拋棄繼承,卻要我幫繳稅?快學這招討回血汗錢

2026-07-03
4 人次
哥哥拿房拋棄繼承,卻要我幫繳稅?快學這招討回血汗錢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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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後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然要我們繳? (編輯推薦:父留下多間房產,三兄弟卻互告10年!律師點名「3大地雷」讓遺囑變廢紙)

「吳律師,我真的想不通……」那一天,一位女士坐在我的辦公室,眼眶泛紅地看著我。

她深吸了一口氣,緩緩說出心裡的不平。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

「我們都覺得,哥哥陪爸爸住、照顧爸爸比較多,房子給他,我們本來都沒有意見。」

她停頓了一下,又接著說:「可是爸爸過世後,哥哥竟然去辦了拋棄繼承!」

我點點頭,示意她繼續說。

她拿出一張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單,苦笑著問我:「哥哥房子早就拿到了,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現在 #遺產稅卻要我們一起負擔?」

「房子是哥哥的,稅卻要大家一起繳,這樣公平嗎?」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有人問我這個問題,相反地,這幾年,這樣的案件越來越常見。很多父母都以為:

「房子先過戶給孩子,以後就沒事了。」

但真正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房子有沒有過戶。而是:

人過世之後,所有沒有說清楚的事情,都可能一次爆發。

今天,就用這個案例,帶大家一起看懂:
  • 生前贈與
  • 拋棄繼承
  • 遺產稅
  • 民法歸扣
  • 特留分
  • 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這些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



第一個重點:房子送出去了,就跟遺產沒有關係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爸爸是在死亡前二年內,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即使房子早已登記到子女名下,在遺產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編輯推薦:房子先掛長子名下,為何很多父母後來都後悔?律師揭隱藏風險,這招幫你合法省稅)

也就是說:房子雖然早就送出去了,國稅局仍可能把它「拉回來」一起算遺產稅。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擬制遺產 。很多人都是收到國稅局通知時,才第一次知道有這個規定。

那哥哥已經拋棄繼承了,還要負擔遺產稅嗎?

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就在這裡。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 房子是哥哥拿走的。
  • 財產利益也是哥哥取得的。
  • 但哥哥拋棄繼承後,其他繼承人卻收到遺產稅通知。

於是大家心裡都會冒出同一個疑問:

「拿到房子的人不用負擔,沒拿到房子的人反而要繳稅?」

這也是許多兄弟姊妹反目的開始。

憲法法庭怎麼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雖然討論的是配偶受贈財產被列入擬制遺產的情形,但揭示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如果財產利益歸屬於受贈人,稅負卻全部由其他人承擔,就可能造成利益與稅負失衡。

換句話說,誰實際取得財產利益,誰就應合理承擔相應的稅負。

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如果因A受贈房屋而增加遺產稅,其他繼承人仍有機會主張:

增加的稅負,不應全部由未受贈的人承擔,而應依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由實際受益人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

但這裡還要分清楚四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其實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第一、遺產稅法上的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目的,是防止利用臨終前移轉財產來規避遺產稅。

第二、民法第1148條之1



如果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受有贈與,該財產在一定情況下視為其所得遺產。

這個制度主要是在保障遺產債權人。

也就是說,不能快過世時把財產全部送出去,讓債權人求償無門。

所以,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問題,不代表繼承人們可以要求,房子要重新拿回來分。

第三、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



如果子女曾因:
  • 結婚
  • 分居
  • 營業

而受有父母贈與,除非父母當時明確表示不用算入遺產,否則可能屬於特種贈與。

爸爸過世後,這筆財產可能需要加入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這是為了避免某位子女生前先拿一份,過世後又再分一次。

但也要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一定屬於特種贈與。

像一般生活費、醫療費、節慶紅包等,就未必適用。

第四、生前贈與會不會影響特留分?

答案也要分情況。

一般生前贈與,因財產已經完成移轉,法律原則上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通常不能直接主張特留分扣減。

但如果屬於死因贈與,因為財產是在死亡後才移轉,性質接近遺贈,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讓受侵害的繼承人主張扣減。

因此:
  • 一般生前贈與:原則上不能直接主張扣減。
  • 特種贈與:可能要歸扣。
  • 死因贈與:可能影響特留分。
  • 遺贈(遺囑內的贈與):侵害特留分時,可以依法主張扣減。

回到一開始的故事



爸爸生前一年,把房子贈與給哥哥。哥哥拿到了房子。爸爸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如果這間房屋因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列入擬制遺產課徵遺產稅,而哥哥又是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人。

我認為,其他繼承人有機會主張:

因哥哥受贈房屋所增加的遺產稅,不應全部由其他繼承人承擔,而應由實際受益的哥哥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上仍須視國稅局如何核課、贈與時間、房屋價值、是否已繳納贈與稅、繼承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以及後續是否進入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而定。

另外,也別忘了,如果當初贈與時已依法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符合要件下,已納贈與稅及利息原則上可以自遺產稅中扣抵。

很多父母跟我說:「我只是想把房子留給最照顧我的孩子。」我完全可以理解這份心意。

只是,法律看到的,不只是「房子給了誰」。

還包括:
  • 稅由誰負擔?
  • 誰照顧父母?
  • 其他子女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 未來是否會因此引發爭議?
如果沒有事先規劃,原本想避免家人爭產,最後卻可能變成:房子已經給出去了,兄弟姊妹卻為了遺產稅對簿公堂。

真正好的傳承,不是急著把財產移出去。

而是把財產、照顧、責任與稅負都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因為真正留下來的,不只是房子,更是家人之間的感情。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後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然要我們繳?
#遺產繼承/遺囑規劃 #拋棄繼承 #繼承順位 #財產繼承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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