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微微頓了幾秒,才緩緩開口:「我和先生沒有小孩,這幾年,我們兩個人一起努力工作、存退休金,也買了自己的房子。到現在六十歲了,雖然也不能再賺太多錢了,但至少錢可以供我和先生兩個人養老。可是最近我常常在想……哪一天如果我先走了,我先生是不是要被迫跟我那些從不聯絡的弟弟妹妹分遺產?」
「我和弟弟妹妹也不算是感情有多差,但就是出社會之後,大家各自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工作,之後結婚,以及爸媽在大概十年前陸續過世後,我們就沒什麼往來了。」 (編輯推薦:立遺囑留給妻子的遺產,硬是被兄弟姐妹瓜分!律師祭4解方合法破解「特留分」)
說到這裡,她抬頭看著我,眼神裡有無奈,也有一點害怕。
「我不是不想照顧家人,只是……這些年,他們從來沒主動關心過我。真的到了那一天,我當然希望留下的錢,是能照顧那個陪伴在我身邊,和我一起走過人生下半場的先生。」
我靜靜地聽著,點了點頭。這樣的提問,我聽過很多次,但每一次都讓我心裡一酸,因為那不是貪心的問題,而是—想被尊重、想被理解的心聲。
家人親屬,不一定還能代表「生活依靠」
民國20年施行的《民法繼承編》,設計了「特留分」制度——簡單說,就是不論立遺囑怎麼分,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保有最低保障」,就是可以分配遺產的一定比例份額。
當年這樣的制度非常合理,因為那是「一大家庭同居共財、彼此扶養」的年代。父母與子女、孫子女同住三代同堂、兄弟一起經營家業是常態。
但近百年後,如今的社會早已不同:
有越來越多像陳太太這樣的「頂客族夫妻」無子女的家庭或單身貴族;也有越來越多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感情淡薄、各自生活。
「為什麼我不能選擇,把辛苦一輩子的財產,全部留給真正照顧我的人?」她紅著眼眶問。
那一刻,我深深明白——她想留下的,不只是財產,而是一種被愛與被照顧的延續,也是一份深摯的感謝。 (編輯推薦:4子分遺產吵翻,阿嬤一怒全捐孤兒院!財產想捐公益如何避開特留分規定?)
法律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是有順序的。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存在,後面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再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沒有生小孩的夫妻,生存配偶要和身故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祖父母共同繼承遺產。
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因此,立遺囑時,通常需要考慮到特留分的規定。
雖然違反特留分,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是如果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內容,不管是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分配比例)或是遺贈,導致繼承人的特留分有被侵害的時候,被侵害特留分的人,可以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以填補其不足之數。
特留分制度雖好,但卻保障不了最愛的人的權益…下一頁看3種常見的卡關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