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的落差:三種常見的「卡關」狀況
在實務協助客戶做財產傳承的規劃時,我常遇到三種「被特留分制度卡住」的家庭狀況:
無子女夫妻
配偶過世後,留下的遺產必須與身故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分遺產,結果往往是,遺孀得和甚少(甚至從未)往來或不睦的親戚分遺產。單身者
自己沒小孩,父母如果也已經身故,那麼兄弟姐妹將會成為你的遺產繼承人。但若多年無往來,甚至彼此不睦,遺產分配就變成一場冷冰冰的程序,並且財產所有權人本人,通常都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筆者協助過的,多數是希望把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例如哪個姪子姪女、外甥子女、好友,甚至看護。部分財產,則是捐助做公益。不孝子女仍有保障
即使長期不探視、辱罵父母,只要沒被法院認可依據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就仍可主張特留分。筆者也常被身為長照主要照顧者的子女問到:「我爸媽雖然還有我照顧,所以不至於被遺棄,但是法律沒有懲罰那些不照顧不關心父母的子女的規定嗎?如果法官不認同他們的行為是對我爸媽的重大侮辱或虐待,就還是可以分遺產,這樣公平嗎?」
傳統與現實之間:我們該如何看待「公平」?
當然,時至距離民國20年已經過了近百年的現在,
仍有少數父母,基於重男輕女的觀念,希望只把財產留給兒子或孫子,而不留給嫁出去的女兒;或是,單純的偏心,只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子女。
這樣的情況仍然存在,而在這樣的案例中,特留分確實仍有其存在價值——它在某些層面上,是為了防止偏頗、保護被忽略的家人。
也給這些家人們溫馨提醒,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方式,通常以向扣減義務人(就是財產拿比較多的人)行使表示意思為之,例如寄發存證信函,但如果對方沒有善意回應,就必須要正式向法院起訴了。而且有時效要留意「扣減權自扣減權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但隨著社會變遷,人們對「誰會照顧我」的答案,也早已改變。
根據中國信託銀行發表的114年《樂齡金融白皮書》指出:
- 男性多數回答「希望由配偶照顧」,
- 女性則更信任「專業看護服務」。
如此一來,財產由本人決定,多規劃留給照顧自己的配偶,或搭配「安養信託」與「意定監護」制度,甚至「特留分制度」的重新調整,把現有財產及未來遺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不論是親屬還是專業看護——或許才更符合這個時代的需求與價值。
這些狀況,都讓人質疑:「法律,是否真的反映了現代家庭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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