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建議:讓愛與意願不被「制度卡死」
法律是底線,規劃才是智慧。
我常協助客戶透過幾個方法,合法又有效地實現「財產留給想給的人」的願望,也給大家參考:
1.喪失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也就是繼承人(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都算)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家暴或精神上都算),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遺囑(並留下人證或物證),表達不把財產留給特定人的意願!筆者也確實協助過很多長輩,立下這樣內容的遺囑,並且也已經有透過法院判決認可的前例。
2.善用「保險受益人」制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的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能直接留給指定的受益人。這對單身族與頂客夫妻而言,是非常實用的工具,筆者也會協助客戶做這樣的規劃。
3.提前設立信託或生前贈與,把財產給照顧我的人
把財產交由信託管理(在信託條款中,安排贈與的信託受益人可以領款的條件)或約定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資金可以依本人意願使用。也能確保財產給出去,但給的對象要好好照顧我。
這些工具,讓「尊重個人意願」不只是口號,而能真正落實。
法律應該與時代同行
自從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與《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上路後,我國已經立法者開始傾向認同—『我的事由我自己選擇與決定』,自己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善終、生活與照護安排。
那麼,對於「我死後財產該留給誰」這件事,為什麼不能有同樣的自主權呢?
特留分制度誕生於90多年前,當時的人沒想到:
百年後的家庭型態、價值觀、甚至情感結構,早已完全不同。
或許,是時候讓法律重新回應這個時代的聲音。
給五十歲後的我們的一句話
「尊重家人的選擇,也是對生命最後階段最深的溫柔。不論是善終的決定,還是財產的安排。」
而對於我們財產所有權人本人而言,與其擔心親情的糾葛,不如提早規劃、讓法律與理財的智慧,爲自己留下圓滿。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授權轉載,原文出處:特留分制度,是時候重新思考了-天使律師吳挺絹


